危险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标准
1.腐蚀性鉴别: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2.急性毒性初筛:固体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200mg/kg,液体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500mg/kg;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1000mg/kg;蒸汽、烟雾或粉尘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小于等于10mg/L。符合上述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浸出毒性鉴别:固态废物遇水浸沥,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过规定的浓度限值,则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剧毒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的总含量≥0.1%的;有毒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3%的;致物质名录中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0.1%的;致突变性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的总含量≥0.1%的;生殖毒性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0.5%的;含有多氯二苯并对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含量≥15 μg TEQ/kg。
5.易燃性鉴别:闪点温度低于60℃的液体;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点燃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可点燃的气体。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6.反应性鉴别:具有爆炸性质;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废气氧化剂或**过氧化物。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行处置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必须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土地填埋是终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种方法。此方法包括场地选择、填埋场设计、施工填埋操作、环境保护及监测、场地利用等几方面。其实质是将危险废物铺成一定厚度的薄层,加以压实,并覆盖土壤。这种处理技术在国内外得到普遍应用。土地填埋法通常又分为卫生土地填埋和安全土地填埋。
1、卫生土地填埋
卫生土地填埋是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而不会对公众健康及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种方法。主要用来处置城市垃圾。
2、安全土地填埋
安全土地填埋是一种改进的卫生填埋方法,也称为安全化学土地填埋。安全土地填埋主要用来处置危险废物。因此,对场地的建造技术要求更为严格。如衬里的渗透系数要小于10-8cm/s,浸出液要加以收集和处理,地面迳流要加以控制,还要考虑对产生的气体的控制和处理等。 此外,还有一种土地填埋处理方法,即浅地层埋藏法。这种方法主要用来处置低放射性废物。
土地填埋法与其他处置方法相比,其主要优点是:此法为一种完全的、终的处置方法,若有合适的土地可供利用,此法为经济;它不受废物的种类限制,且适合于处理大量的废物;填埋后的土地可重新用作停车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缺点是:填埋场必须远离居民区;回复的填埋场将因沉降而需要不断地维修;填埋在地下的危险废物,通过分解可能会产生易燃、易爆或毒性气体,需加以控制和处理等。
危废产生单位向**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一般按年度制订)并经,如果其应处置的危险废物没有及时处置,可视为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应当及时申报。因此,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过管理计划期限的,应当及时向**申报。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可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的存放
凡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立即运往处理、处置场的,均需进行适当的包装并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按如下要求进行建设,如危险废物属剧则其贮存设施须同时符合剧管理规定。